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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决〔2025〕栾城-5号
发布时间:2025-01-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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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环罚决〔2025〕栾城-5

栾城区峰峰水泥制瓦厂

经营者:王晓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4MA0BCW1X6E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西营乡宿村村西小康路北100米

本机关于20241124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4年11月23日,在石家庄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期间,生态环境部执法人员对你厂检查时,你厂使用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公路运输,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应急减排措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412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栾城-4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现依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六条第二款(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通用裁量表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取值5%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具体类别:登记管理取值2%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取值0%5.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综合取值12%该条款法定处罚金额区间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罚款金额=12%*3万元=0.36万元,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储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17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