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决〔2025〕栾城-1号
河北达仁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克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35649409B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故意村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4年10月11日,你公司废气在线监测分析仪故障致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监控数据在11时至18时连续7个小时显示为0,期间未开展手工监测,你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栾城-4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35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违法行为类型: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取值15%;2.一年内违法次数: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10%;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得取值0%,综合取值25%。该条款法定处罚金额区间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罚款金额=25%*20万元=5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储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