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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决〔2024〕栾城-21号
发布时间:2024-06-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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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栾城-21

石家庄领创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0774803720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圪塔头村护村南路119号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宁哲

根据上级交办的问题,我局栾城区分局于2024311日对你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车间西北角存放有2吨包生物质颗粒和1台生物质燃烧机,生产线有余温,现场有燃烧生物质迹象,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批复为天然气加热烘干,造成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46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栾城-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的规定《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序号1)的规定,你单位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取值8%,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值25%配合检查、及时停止建设的取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取值0%,综合裁量取值33%,你单位提供的由河北嘉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冀嘉德评报字[2024]第03023号)》显示项目总投资额为玖拾捌万肆仟玖佰元整,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陆仟贰佰伍拾捌角伍分(16250.85)。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地址:友谊南大街122号),收款人:石家庄市财政局,账号100672059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619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