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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不罚决〔2024〕栾城-3号
发布时间:2024-06-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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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环不罚决〔2024〕栾城-3

石家庄联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DFQL564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南赵村107国道与灵达路交口东行9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郭晓梅

根据其他非现场线索核查,本机关于2024310日对你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生产设备正在建设中,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你公司建设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于2024515日对你单位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石环不罚告〔2024〕栾城-4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建设项目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主动停止建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的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64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