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0311-88031143
首页
|
通知公告
|
事前公开
|
事后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行政执法公示 >>事后公开 >>生态环境局
石环不罚决〔2024〕栾城-1号
发布时间:2024-06-05    来源:
【字体: 】    打印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环不罚决〔2024〕栾城-1

石家庄多瑞姿地毯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D8WN30H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程上村南车路高速桥西行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殷晓雷

根据上级交办问题,本机关于202439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单位废气排放口应每半年对非甲烷总烃进行1次自行监测,但2023年只进行1次自行监测,你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于2024516日对你单位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石环不罚告〔2024〕栾城-1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按要求期限及时完成整改,类比《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7的规定“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按要求期限完成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63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