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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营罚决〔2023〕006号
发布时间:2024-02-22    来源:西营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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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营罚决2023006

当事人:刘**,性别:

身份证号:13012419********712 

联系方式:180******15

家庭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西营乡**********8

根据西营乡执法队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在石家庄市栾城区西营乡张家辛庄村村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31110对你未经允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 1.检查笔录1份;2.现场照片证据1份(照片编号:西营证字006号);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营责改通【2023】006号)1份;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据证明。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条及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3号),账号1004722*********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栾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6-0025

 

石家庄市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20231229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