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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营罚决〔2023〕002号
发布时间:2023-10-16    来源:西营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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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营罚决2023002

当事人:栾城区张元金属制品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MXB2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地址:栾城区西营乡小孙村

根据 西营乡应急办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本机关于 2023822日对你(单位)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 1.检查笔录1份;2.现场照片证据1份(照片编号:西营证字2023002);3.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营责改通20230021份;4.当事人询问笔录1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西营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3号),账号100472*******1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栾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6-0025

 

石家庄市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202396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