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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城〔2023〕005号〔西营乡〕
发布时间:2023-03-24    来源:西营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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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城〔2023〕005号〔西营乡〕
          当事人:康**,男,68岁,汉族,群众,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无工作,联系电话150328*****,身份证号码13012419********51;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3年3月8日对 你(单位) 康**违法占 地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康**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1年6月25日在西营乡赵家庄村以南方向,东至石家庄市栾城区民政局,南至道路,西至赵家庄村集体土地,北至道路范围内 违法占用土地9034.07平方米(13.55亩)建厂房。该宗违法占地所占土地地类为:农用地耕地3432.07平方米(5.15亩);农用地园地5568.00平方 米(8.35亩);建设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4.00平方米(0.05亩)。 该宗地9033.07平方米(13.55亩)位于允许建设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未占用基本农田;该宗地1.00平方米(0.00亩)位于一般农地区内,不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有关事 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石家庄市栾城区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图(2013-2023)、栾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0)、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材料。 现依 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034.07平方米(13.55亩)土地;
        2、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000.07平方米(13.5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0平方米(0.0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 对非法占用的3432.07平方米(5.15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 20.00元罚款,计68641.40元;对非法占用的5568.00平方米(8.35亩)土 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00元罚款,计111360.00元;对非法占用的34.00 平方米(0.05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00元罚款,计340.00元;合计共处罚款180341.4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零叁佰肆拾壹元肆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单位)非法占用的9034.07平方米(13.55亩)土地退还给原所有权人;
        2、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没收的非法占 用的9000.07平方米(13.5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至石家庄市栾城区非税收入中心管理;
        3、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在非法占用的1.00平方米(0.0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以现金或转账方式, 一次性足额缴至石家庄市栾城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收单位:石家庄市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执收单位编码:484011;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栾城区惠源路支行,账号:10047228********11。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 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 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 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