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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营罚决〔2022〕010号
发布时间:2022-10-24    来源:西营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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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营罚决〔2022〕010号
当事人:**,性别:
身份证号:13012419********16
联系方式:1803****334
家庭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西营乡****
根据农村“三禁”工作及政府重污染天气二级响应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1日对你未经允许擅自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 1.检查笔录1份;2.现场照片证据1份(照片编号:西营证字010号);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营责改通【2022】010号)1份;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西营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
2.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路13号),账号10047228566001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栾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6-0025
 
石家庄市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