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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营罚决〔2022〕008号
发布时间:2022-10-24    来源:西营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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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营罚决〔2022〕008号
当事人:**,性别:
身份证号:13012419********5X 
联系方式:13400****77
家庭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张家庄******
根据西营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巡查发现石家庄市栾城区西营乡石板桥村洨河东坝运输车辆运载物遗撒污染公路路面本机关于20228月18日对你运输车辆运载物遗撒污染公路路面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关事实 1.检查笔录1份;2.现场照片证据1份(照片编号:西营证字【2022】008号);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营责改通【2022】008号)1份;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据证明。现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六十九条第三款及西营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
2.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路13号),账号10047228566001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栾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6-0025
 
石家庄市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20228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