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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营罚决〔2022〕004号
发布时间:2022-03-31    来源:西营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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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营罚决2022004

当事人:**,性别:

身份证号:13012419********1X

联系方式:177********

家庭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栾城镇*********

根据农村“三禁”工作及政府重污染天气二级响应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2323对你未经允许擅自焚烧树叶杂草等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 1.检查笔录1份;2.现场照片证据1份(照片编号:西营证字004号);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营责改通【2022】004号)1份;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九条及西营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

2.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路13号),账号100472********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栾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6-0025

 

石家庄市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2022331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