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理规范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0日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范。
一、受理
(一)受理主体。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本机关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访部门收到申请人向本级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受理渠道。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把“网络申请”“邮政寄送”“当面提交”作为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政务服务,各级行政机关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及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作出规范、明确说明,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对公布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三)受理规范。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或电子邮件等网络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政府网站、电子邮件应提供电子回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查收。
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信件收发机构负责接收。对邮寄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信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时取件,信件收发机构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做好交接登记。对邮寄给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处理人员应及时将信件连同保留邮戳的信封转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件处理人员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分别做好交接登记。
申请人通过当面提交申请的,接收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
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一)登记要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登记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内容、申请方式、接收日期、答复期限、答复日期、主要答复意见、答复文书编号、送达方式等。
(二)接收日期。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申请寄送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电子邮件等网络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一)补正情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指导和释明:
1.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的;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二)补正告知。行政机关需要申请人补正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事项要具体明确,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拟办
(一)独立办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的,可由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拟答复意见,并报有关负责人审签。
(二)协同办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本级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应在收到转办的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反馈,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本机关其他内设处(科)室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相关处(科)室,相关处(科)室应在收到转办的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反馈,将拟答复意见及理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三)会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视情会同相关单位及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会商,研究答复意见。
五、征求第三方意见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六、审查
(一)公开前审查。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动态调整。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对申请人申请的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七、答复
(一)报审程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答复书,按程序报有关负责人审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作出答复。
(二)答复要素。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答复。答复书应当包含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三)答复期限。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八、送达
(一)直接送达。采取直接送达的,行政机关应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对于委托他人领取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如实登记领取人的个人信息,制作现场签收记录。
(二)邮寄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三)电子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的,行政机关应当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四)送达期限。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对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联系不上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拒收等情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保留相关记录并存档。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主动参与相应的答复和应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对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按要求提交相关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积极做好应诉工作。
十、归档
(一)归档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补正告知书(视情);第三方意见征询书(视情);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视情);答复书及附件材料;审批签;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纸质材料应一并归档保存。
(二)存档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案卷材料制作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组卷,同时确保储存环境良好。
(三)数据分析和运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加强信息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建立依申请公开办理系统,强化统计功能,加强依申请公开办理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