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对违反《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栾城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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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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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栾城区教育局 |
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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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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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学校违法颁发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栾城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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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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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
4 |
区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处罚 |
栾城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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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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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
5 |
对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栾城区教育局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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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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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栾城区教育局 |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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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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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
栾城区教育局 |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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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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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栾城区教育局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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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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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栾城区教育局 |
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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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
10 |
在学校吸烟、饮酒的处罚 |
栾城区教育局 |
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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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