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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01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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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政20204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已经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日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石家庄市栾城区司法局作为区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政府领导下,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区司法局复议应诉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以区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区政府工作部门或受区政府委托的组织为行政应诉承办部门。

第五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行政应诉工作。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兼管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业务工作机构负责。

第六条 区司法局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2日内确定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并向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出具答辩通知书,转送相关材料。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应诉承办部门的,由区司法局提出应诉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意见报区政府确定。

第七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7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撰写答辩状。应当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证据依据、程序进行答辩;诉讼请求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对其是否属于、履行法定职责答辩;

(二)按照真实、合法、关联、全面的原则收集、整理证据依据,并制作所提供的证据依据目录;

(三)拟定委托代理人,并制作委托代理人推荐函。委托代理人不得少于2名,其中须有熟悉业务并具备法律知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名。

第八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对其答辩状和证据依据等予以审查、签字或加盖公章,报送区司法局。

第九条 区司法局接到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报送的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对答辩状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区司法局在对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报送的答辩状审查后,应当及时拟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督促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办理行政应诉相关手续。

第十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以及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第十一条 实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区政府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区政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需变更委托权限的,由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报经区政府特别授权。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并应及时告知行政应诉承办部门诉讼期间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期间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存在败诉风险可能造成影响的,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向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的,应当及时提请区政府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利害关系人。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判决或者裁定之日起2日内将判决或者裁定等法律文书报区司法局备案。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等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判决或者裁定之日起10日内撰写结案报告,报送区政府并向区司法局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结果;

(三)相应的建议、意见和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对其采取的执行措施、效果及其影响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区政府报告,并向司法局办备案。

第十八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对所承办应诉案件应当在生效判决和裁定作出后30日内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在行政应诉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规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的;

(二)未按人民法院要求出庭应诉的;

(三)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十六、十七条规定向区政府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

(四)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司法建议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区政府应将行政应诉承办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年度内两次以上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导致区政府败诉或造成影响的,列入年度不达标单位,并给予行政应诉承办部门通报批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区司法局应当定期对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区政府、市司法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行政应诉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应诉部门行政应诉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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