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栾政规〔2020〕3号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
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栾城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已经区第2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0日
石家庄市栾城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
实 施 细 则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和我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意见》〔2019〕 -50)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栾城区范围内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
第三条 栾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以及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竞包(招标)和农村集体资金采购等流转交易项目必须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村集体及个人不得私自进行交易。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及交易项目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四荒”地、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或者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权益;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构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采矿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控参股、合资、合作的企业以及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或者权益;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和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中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及劳动义务工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等流动资产;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入市交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确权登记发证,或无权属纠纷;
(二)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的形式有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股份合作、转让、转包等。流转交易的方式有协议方式、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以下统称为交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选择交易方式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经本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八条 村集体根据相关民主程序拟订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交易资产的品种名称、地点、面积、用途、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等);村民增收目标、收益分配;交易方式;其他交易条件等。
村集体在乡镇农村服务中心的指导监督下,完成流转交易方案以下附件的准备工作: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合作社或公司股东表决情况登记表;
(二)村民代表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三)经依法批准的资产权属证明;
(四)承包资产现状图;
(五)《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经营流转交易申请书》;
(六)需要评估的资产要有相对应资质的评估报告
(七)流转交易方案张榜公告的佐证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批准、核实后,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交易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一)交易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资产的品种名称、地点、面积、质量等级;用途、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农民增收目标;定金责任、交地约定、税费与产权登记约定、交易收费;符合法律法规的承诺等。
(二)申请书的附件:
1、流转交易方案。
2、批准、核实材料。
第十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受申请后,按照流转方案、交易申请书内容负责发布媒体公告、向申请人提供公告版本、向竞买人提供交易须知和组织报价、竞买(竞投)等活动。
第十一条 交易公告的主要内容有: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资产的品种名称、地点、面积、质量等级;用途分类、流转年限;起始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竞买保证金和定金责任;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索取文件资料和申请竞买的办法;优先竞买人权利条款;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挂牌后,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由于农忙或其他原因,公告期可经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告期限,公告期即为竞买人报名期,公告期满报名截止。现场或网络竞价在公告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
公告载体为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
第十三条 申请人自收到交易中心提供的公告版本3日内,应当在拟交易所在(申请人)村公开栏书面公示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符合交易公告须知规定资格且参加流转交易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为竞买人),应当对自己的报价或竞价行为负完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竞买人应按公告、须知所载要求,领取交易文件资料、勘察标的实际状况、了解资产权属、规划情况等。
(二)竞买人应按交易须知要求提出竞买申请,递交申请材料,交付竞买保证金,遵守现场竞价规则,不得违规操作。竞买保证金按照不低于起始价(起拍价)的20%收取,起始价(起拍价)低于1000元的挂牌项目按照起始价(起拍价)的100%收取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上缴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
(三)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竞包(招标)方式,竞包人应按照交易须知要求竞包申请,递交申请材料,交付竞包保证金,遵守现场竞价规则,不得违规操作。竞包保证金按照底价的2%收取,保证金上缴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中的竞买和报价行为在交易平台进行网络竞价或者在区农村产权交易大厅进行现场竞价。如有特殊情况,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其他场所进行。
(一)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设有底价的,在达到底价的基础上,实行价高者竞得的规则,即竞价和挂牌最高报价人为竞得人。在挂牌公示期内征集到一名受让方的,采取高于挂牌价格议价方式交易。
(二)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须经中介预算评审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办理;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须经中介预算评审后,采用综合评分比选的方式竞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采用最低价竞得的方式进行,村集体也可以根据工程技术复杂程度要求申请综合评分竞得的方式进行。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不得低于三个竞包人,报名期内少于三个竞包人的,延长挂牌期限。
(三)农村集体资金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四)其他交易方式由申请人、交易中心和竞买人按合法公开互利互惠的原则执行。
(五)交易竞价、竞包(招标)环节全程录音录像,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留存。
第十六条
(一)竞买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竞买资格:
1、竞买人在报名成功后主动放弃竞买的;
2、竞买人在报名有效期内要求撤回报名申请书的;
3、竞买人没有按规定时间到交易现场的;
4、竞买人竞得后主动放弃的;
5、竞买人竞得后拒绝签订合同的。
(二)竞买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买人在报名成功后主动放弃竞买的;
2、竞买人在报名有效期内要求撤回报名申请书的;
3、竞买人没有按规定时间到交易现场的;
4、竞买人竞得后主动放弃的;
5、竞买人竞得后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合同的。
第十七条 挂牌结束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申请人和竞买人进行交易。
(一)交易成交后,申请人应当场与竞得人及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共同签订《成交确认书》。自成交确认之时起,竞得人所交付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与资产所有人签订流转交易合同的定金。竞得人需将合同价款交到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后,资产所有人、竞得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乡镇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并自行履行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竞得人3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交易合同的签订,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交易。竞得人和资产所有人签订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予以退还。
(二)流转交易合同应具体表述权利转移后竞得人的达标要求、申请人的监督、协调职责。
(三)签订流转合同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申请人自收到交易中心提供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后,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村务公开栏书面公示。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视为未完成的交易,有关职能部门不得进行权属的明确或变更。交易完成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所有合同价款转账到村集体账户。
(四)所有竞价保证金和合同价款都是无息存放。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中止交易:
(一)交易公告或者交易须知有误,明显误导竞买人的;
(二)交易当事人之间出现重大分歧,导致交易现场出现秩序混乱而影响正常交易的;
(三)交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足以影响交易进行或影响成交合同执行的异议,并举证的;
(四)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低于三家竞包人的;
(五)现场竞价中低于底价的;
(六)交易方案的批准人、核实人及交易监督人提出需要重新查证资料,并说明理由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交易继续进行;中止情形无法消除的,交易应当终止。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终止交易:
(一)申请人申请终止的;
(二)资产权属存在重大瑕疵的;
(三)利害关系人提出足以影响交易进行的权利主张且查证属实的;
(四)交易程序出现纰漏或错误且短期内无法补正的;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当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村监会、乡镇包村干部和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相关人员进场参与,交易过程接受本村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的全程监督。
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竞包现场会由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工作人员(或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主管科室负责人)、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参与现场全程监督,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他农村集体流转交易为3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150万元或交易面积500亩以上(含150万元、500亩)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100万元以上,农村集体投资项目300万元以上,需进入市级产权交易中心办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三条 黑名单制度(失信名单制度)
对发生过违反竞价规则和竞价须知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以及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的竞价人或竞得人,实行黑名单制度,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区内农村集体的产权流转交易。
第二十四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价款结算服务,采取无息结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双方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六条 乡镇农村服务中心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将交易鉴证作为财务记账的必要条件,未按规定私自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收入和支出,不得记账。
第二十七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村“两委”干部、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给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规避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意向受让人、竞价人、竞得人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流转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管理。
在区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易程序、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栾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