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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区精细化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9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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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政20211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区精细化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区精细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20214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区精细化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打造和谐宜居、便捷高效、干净有序、特色鲜明、环境优美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道路挖掘收费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建设工程

(一)在城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不含居(村)民自建房】的,需携带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提出申请;(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外立面效果图;(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用地许可阶段未提供的核准、备案文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对涉及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属于居住建设项目的,还应当提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物业用房核定证明文件】到区行政审批局服务大厅,办理项目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300㎡或30万元以上的,经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形式、色彩等违规行为,按照《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移交至区城管大队依法进行处理。

(三)市政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自然规划分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需区城管大队管护的道路,按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不能满足正常运营、管护条件的不予接收。

二、居(村)民自建房

(四)国有土地上的居(村)民自建房屋,由产权人向自然规划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宅基地村民自建房屋,由产权人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居(村)民自建房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证;(3)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4)建设工程四至情况申报表;(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效果图;(6)履行批前公示程序(提供总图公示材料);(7)其他材料。

(五)居(村)民建房应符合城乡规划规定,建筑风格应采用简洁、大方,建筑色彩宜采用“米白、暖灰、浅驼”等城市主色调。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居(村)民自建房工程,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其申请时可就道路红线、绿化带、市政管线、建筑风格、样式等征求自然规划分局意见。

(六)对违法建设的日常执法巡查、违法认定、制止、移送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移送区城管大队进行处理。

(七)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自然规划分局发现后按照移送程序向区城管大队依法进行处理。

(八)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村民住宅的以及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九)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村民住宅的以及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十)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区住建局发现后及时制止,并按移交违法案件程序移交区城管大队查处。

(十一)区城管大队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在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城管大队当日内通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停止对违法建设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和商品混凝土等服务。

三、园林绿化管理

(十二)需砍伐城区内树木、占用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申请,提供自然规划分局的批准文件,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移植补植、绿地恢复方案和区园林站(区交通局)的具体意见。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或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区园林站负责巡查发现,第一时间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拍照留取证据,对确需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送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查处。

(十四)属于交通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区交通局进行处理。

四、城市道路挖掘

(十五)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十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需携带以下材料:(1)申请表;(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相关设计资料,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后推送相关产权单位,产权单位依照推送内容审核并收取挖掘费,之后由区行政审批局出具《道路挖掘许可证》。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掘路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取。冬季掘路(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将按照本标准的2倍进行收取修复费用。涉及应急抢险施工任务,允许边施工边审批,及时缴纳挖掘恢复费用,由区城管大队统一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回填、修复工作。

(十七)确需顶管施工的,应先向自然规划分局申请出具路由图,并向区城管大队备案。

(十八)地下管线施工图及验收后的路由须交自然规划分局与区城管大队备案,由建设验收单位、施工单位与自然规划分局、区城管大队形成信息互通,实现共享。

(十九)城市道路各产权单位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道路进行管理。对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由区城管大队负责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罚。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罚。

五、施工围挡管理

(二十)区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房屋建筑施工工地、局属市政工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区城管大队负责牵头做好队属市政工地等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围挡的占用时间、占用长度、宽度及范围等进行审核,同时做好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减轻交通压力。区交通局负责做好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区园林站负责牵头做好实施的园林绿化工程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供电、供水、供热、燃气等单位负责做好工程建设、设施维修维护等围挡的规范管理、日常巡查检查。

(二十一)所有施工必须按照审批期限设置围挡,到期及时拆除。逾期者由区城管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架空线缆

(二十二)城市内严禁新架设各类架空管线,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

(二十三)架空管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架空管线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1)在架空管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架空管线管理人名称和联系方式、类别、路由、行政许可有效期等基本信息;(2)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3)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设置标识;(4)发现架空管线有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观瞻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5)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管线;(6)发现在其杆架上出现擅自搭挂的线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

七、其他规定

(二十四)涉及区行政审批局审批的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审批后各单位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进行审监互动信息推送工作,如相关部门仍需其他有关信息,请单独函告区行政审批局。

(二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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