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栾政规〔2022〕1号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应急救援队伍协调
运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栾城区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已经区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栾城区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水平,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降低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区各级有关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乡镇(社居中心)、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社会组织注册成立的社会应急力量(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调用、保障适用本办法,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在服从本部门管理办法的同时也适用本办法。区人武部、消防救援和民兵分队等骨干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本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组建单位负责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和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分类、规模和标准:
(一)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区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分队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为依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梯队以消防救援为主,第二梯队以民兵应急分队为主,第三梯队以其它民兵分队和专业救援队伍为主。
第一梯队按区消防大队实有人数确定;第二、第三梯队人数由民兵应急分队按最高出勤人数确定。
(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专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专业技术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应急、消防、公安、气象、交通、生态环境、卫健、水利、住建、发改、教育、自然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文旅、城管、供电、通信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人数由单位自定,配备各种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三)乡镇(装管办)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装管办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或整合各类队伍资源,组建一支“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每支队伍人数不少于20人,称“某某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或装管办应急救援队”。队员由机关干部、民兵、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和退伍军人等组成。要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各乡镇、装管办也要按区域设置大型救援装备保障点。
(四)村应急救援队伍。村自治组织根据当地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建立一支应急志愿者队伍(义务队),可按常住青壮年人口3%的比例确定志愿者队伍人数,但不少于10人,称“某某村志愿者应急队”。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主要由村委会配备。
(五)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规模以上企业都要建立一支由企业职工组成的专职或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企业在职人数的10%,且不少于10人;其他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和标准由企业自定,称“某某企业综合应急救援队”。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主要由建队企业配备。
(六)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共青团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各种志愿者参加的应急救援队伍。团区委牵头建立一支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称“栾城区青年志愿者应急队”。鼓励社会其他组织建立各种志愿者应急队伍。
(七)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组。根据我区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区政府聘请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建覆盖各行业、各专业的专家组和专家库。
(八)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社会组织注册成立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第六条 区应急救援装备、器械及物资保障:
区政府设立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装备点。全区分区设置装备保障中心和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应急点,便于应急装备就近迅速到位,参与救援。同时采用市场化机制,和相关企业签订救援协议,保障大型救援设备及时、迅速到位。
第七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建队后,要设立队长,明确联络员,建立花名册及装备数量、种类和实操人员台账,确定联系方式,明确集结地点和工作任务。区级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装管办综合救援队伍、区各部门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村应急救援队伍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在全区形成应急救援一张图。
第三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一)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中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训练演练;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开展设备安全操作培训;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救援、伤员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接报出动、业务培训、科目训练、应急演练、抢险救援等工作记录台账;承担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合理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其中:
1.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依托区消防救援大队,融合石油化工、工程机械、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等相关单位救援力量,主要负责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抢修队伍。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因灾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和危险建筑物工程排险以及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区公共设施应急抢修队伍。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城区市政设施、城市排水等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队伍。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技术支持、调查分析等工作。
5.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全区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抢修等工作。
6.区供电应急抢修队伍。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国网栾城区供电分公司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被毁坏的供电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用电需要。
7.区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由区水利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输水工程事故等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供水水源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村镇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灾区道路抢通、废墟清理等工作。
9.区抗洪抢险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区水利局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共同参与,主要负责开展全区洪涝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10.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队伍。由市公安局栾城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管控、疏导工作,维护事发地区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11.区卫生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以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为主要力量,主要负责开展传染病、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各类突发事件中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组建承担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队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监督队伍,每支队伍常备力量不少于10人,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12.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栾城区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本地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13.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和地震现场协同救援工作。
14.区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动物疫病区及受威胁区域的封锁隔离、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监测防控等工作。
15.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队伍。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参与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16.区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应急监测、检验、调查评估等工作。
17.区清融雪应急处置队伍。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交通运输局共同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重点地区、道路、桥梁路面除雪工作。
18.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治队伍。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警,做好药物器械储备和病虫害防控防治工作。
19.区气象灾害监测队伍。由区气象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接收和传达气象预警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20.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由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21.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队伍。由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针对放射源辐射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级定性。
22.区粮食和物资应急保障队伍。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粮食和救灾物资收储、管理和调运工作,确保粮食安全和救灾物资保障。
23.区道路运输保障队伍。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24.区通信应急保障队伍。由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指导通信运营公司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通信网络保障和通信设施应急抢修工作,保障现场应急通讯需要。
25.区测绘应急保障队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栾城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分析、制图等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测绘技术支持。
26.区文广体旅应急救援队伍。由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牵头组建,负责全区旅游行业涉及突发事件的救援和处置工作。
27.区教育应急救援队伍。由区教育局牵头组建,负责全区教育领域涉及的突发事件的救援和处置工作。
全区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要各组建一支由教职员工参加的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人员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20%,称“某某学校综合应急救援队”。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主要由组建学校根据任务的需要配备。
28.区民政应急救援队伍。由区民政局牵头组建,负责全区养老机构涉及的突发事件的救援和处置工作。
(三)乡镇、装管办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乡镇、装管办要依托本单位干部职工、民兵、预备役人员、公安派出所、医务人员和退伍军人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职责是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救援队员平时隶属相应部门,遇有突发事件,则由本单位统一调遣指挥,展开应急救援处置。
(四)村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村内学校及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负责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自救互救协议开展相邻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政府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六)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在区应急管理局的统一指导下,参与全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负责为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法律、政策及技术支持;参与应急救援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参与应急救援培训、宣传和学术交流合作;承担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八)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作为应急救援辅助力量,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参加全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调度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集结到位。
(三)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忠于人民,忠于职守,不怕苦,不怕累,不怕牺牲。
(四)认真学习应急法律法规,自觉参加教育和演练,主动接受应急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五)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六)坚决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应急救援、防灾减灾以及其他各项任务。
第四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
第十条 常态下,在接受组建单位领导、管理、调用的同时,接受区应急管理局的指导;紧急状态下,接受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归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第十一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对培训工作负总责,应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实效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队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消防救援、人武部、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等骨干队伍和专业队伍更要加强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强化救援能力。
区应急管理局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员、骨干力量开展培训,积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各类演练,培养实战能力。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一)值班值守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在岗在位。根据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增加值班备勤力量、调整救援力量部署。
(二)应急响应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明确的初判条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接到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应数量的应急救援人员携带相关应急救援装备在指定位置集结。
(三)培训演练制度。在组建单位的组织指导下,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熟练操作使用专业装备器材,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采取岗位自训、集中轮训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知识学习、救援技能培训。各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实兵拉动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和效果评估。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国家应急救援员等应急救援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将应急救援必需开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奖励和救援装备租赁费用等。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要逐步建立外围救援补偿机制。即应急救援队伍实施非政府行为抢险救灾时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被救援的单位应进行必要的补偿。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者评定为烈士。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之后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