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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西营乡自由裁量权(2025年版)
序号 | 处罚事项 | 基准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 木、绿 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4条 | C060601501 |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除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逾期改正时间较短的 | 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2.1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的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8条 | C060601802 |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拒不改正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两千元罚款 | ||||||||
2.2 | 对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7条 | C060601801 |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违反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规定的;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两千元罚款 | ||||||||
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91条 | C060602201 |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4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95条 | C060603201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未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足一吨的 | 予以警告,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 |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 |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96条 | C060603202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二百元罚款 | ||||||||
5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0条 | C060603801 |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千元罚款 | ||||||||
6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1条 | C060604001 | 随地吐痰、便溺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2条 | C060604002 |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3条 | C060604003 |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五十元罚款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4条 | C060604004 |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百元罚款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5条 | C060604005 |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拒不改正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严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一千元罚款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6条 | C060604006 |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逾期改正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以二千元罚款 | ||||||||
7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35条 | C090204901 |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38条 | C090204904 | 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三百五十元以上四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四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39条 | C090204905 | 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40条 | C090204906 | 擅自采挖树木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四)擅自采挖树木;: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41条 | C090204907 |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42条 | C090204908 | 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七)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43条 | C090204909 | 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八)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照《河北省绿化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六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六百五十元以上八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八百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基准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梯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执法机关 |
8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2条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 较轻 |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 |
一般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3条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 较轻 |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 | ||
一般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4条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 较轻 |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 | ||
一般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5条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较轻 |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 | ||
一般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条 | 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 较轻 |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 | ||
一般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4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8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7条 | 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 较轻 |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 | ||
一般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4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8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8条 | 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 较轻 |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 | ||
一般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4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8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9条 | 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较轻 |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 | ||
一般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4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8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细分类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8 | 对单位、个人擅 自安装和使用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 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 |
擅自安装和使用 5 套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可处 1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安装和使用 6 套至 10 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可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安装和使用 11 套以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转播、插播禁止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可处 5 万元罚款 | ||||
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 |
擅自安装和使用 5 套以下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安装和使用 6 套至 10 套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可处 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安装和使用 11 套以上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可处 3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转播、插播禁止内容,造成恶劣 影响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可处 5000 元罚款 | ||||
9 | 对擅自从事营业 性演出经营活动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 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 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 演出经营活动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 5 万元以 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 二条、第十四条规定,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 经营活动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 5 万元以 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 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 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 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 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 5 万元以 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 ||||
对非演出场所经 营单位擅自举办 演出的行政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 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 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 5 万元以 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 ||||
10 | 对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影产 业促进法》擅自 从事电影摄制、 发行、放映活动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2.《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 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 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 1 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3 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 3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 5 万元(含)以上、不足 15 万元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 15 万元(含)以上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 ||||
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 1 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3 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 3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 5 万元(含)以上、不足 15 万元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 15 万元(含)以上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 ||||
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 1 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3 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 3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 5 万元(含)以上、不足 15 万元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 15 万元(含)以上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
11、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
违法行为 |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 |
对环境影响程度 | 违法行为类型 | 50% | 喷洒剧毒、高毒农药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下的 | 1%-10% |
喷洒剧毒、高毒农药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11%-30% | |||
喷洒剧毒、高毒农药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 | 31%-50% | |||
违法频次 | 一年内违法次数 | 20%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5% |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10% | |||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15% | |||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20% | |||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 10% | 不配合检查的 | 1%-10% |
配合检查的 | 0% | |||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 | 20% |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 1%-20% |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 0% | |||
违法行为 |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5.《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 |
对环境影响程度 | 违法行为类型 | 50% | 焚烧物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下的 | 1%-10% |
焚烧物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11%-30% | |||
焚烧物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 | 31%-50% | |||
违法频次 | 一年内违法次数 | 20%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5% |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10% | |||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15% | |||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20% | |||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 10% | 不配合检查的 | 1%-10% |
配合检查的 | 0% | |||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 | 20% |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 1%-20% |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 0% | |||
12、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 ||||
违法行为 | 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 | |||
处罚依据 | 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 |
对环境影响程度 | 违法行为类型 | 50% | 焚烧物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下的 | 1%-10% |
焚烧物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11%-30% | |||
焚烧物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 | 31%-50% | |||
违法频次 | 一年内违法次数 | 20%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5% |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10% | |||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15% | |||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20% | |||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 10% | 不配合检查的 | 1%-10% |
配合检查的 | 0% | |||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 | 20% |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 1%-20% |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 0% | |||
对环境影响程度 | 违法行为类型 | 20% | 一般 | 1%-5% |
较重 | 6%-10% | |||
严重 | 11%-20%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0%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 | 1%-3% |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4%-6% | |||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 7%-10% | |||
违法频次 | 一年内违法次数 | 20%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5% |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10% | |||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15% | |||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20% | |||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 具体类别 | 10% | 登记管理 | 1%-3% |
简化管理 | 4%-6% | |||
重点管理 | 7%-10% | |||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 10% | 不配合检查的 | 1%-10% |
配合检查的 | 0% | |||
整改情况 | 是否完成整改 | 10% |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 0% |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 1%-5% | |||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 6%-10% | |||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 | 20% |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 1%-20% |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