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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营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15    来源:西营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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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营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赋子的权力及上级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的范围是本级乡镇的行政执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应当贯彻公开公正、合法性、实效性、权责一致和执法过错追究原则,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 本级乡镇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接受县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本级乡镇负责西营乡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上岗执法: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县政府法制办颁发的相关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

(二)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

(四)末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或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它不符合行政执法条件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三)对违法行为人和有关人员等进行调查、询问;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行政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向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提取有关材料。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也不得违反程序执法;

(二)必须妥善保管并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不得把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

(三)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掌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四)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五)为举报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六)承担县级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本辖区内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本级乡镇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受本级乡镇纪委对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三条 本级乡镇纪委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执法程序、法律法规的适用、法定职责等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离岗培训或暂扣行政执法证;

  (四)调离执法岗位;

  (五)按规定报发证机关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扣押、查封财物的。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3、委托、指派不具有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获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时不使用专用罚款收据;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9、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二)实施其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2、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服务, 或者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4、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的;

5、违反有关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罚没款、征收款,截留、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6、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

7、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8、其他超越法定职权的。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被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为更好的深化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增强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促进我乡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以国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为主题,以制度建设为抓手,逐步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的长效机制,以创新的精神推动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强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队伍。

第二十条 政府每年制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计划,详细规定培训时间、形式、重点内容、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全体执法人员要严格办事,坚持学法用法,按计划参加执法人员培训和普法考试、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不断增强法律素质。